9I制作厂免费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管理制度,保证学院采购工作公平公正、科学严谨地进行,提高采购项目的评审质量和验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监察部颁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及《9I制作厂免费采购验收办法》等法规制度文件起草了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采购评审专家库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学院实际工作需要组建,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以校内评审专家为主,根据专业分布情况可吸收部分校外评审专家入库。
第五条 入选采购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项目评审的法律法规;
(叁)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应的工作。
第六条 采购评审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采购评审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15人;
(二)有满足采购评审需要的专业分类;
(叁)有满足抽取采购评审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专家入选采购评审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部门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部门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部门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部门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对评审通过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投标、验收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并颁发专家证书。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专家参与项目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入选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三年。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停止担任采购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 采购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聘请,担任采购项目论证评审、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或验收小组成员。
(二)依法对论证、投标或验收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叁)接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采购评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参与采购项目前期的论证评审、招标时的评标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等工作。
(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叁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叁)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并协助、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参与项目前期论证、评审时,应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以及项目预算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评价,并提出结论;参与采购项目评标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参与项目验收时,应指导、监督验收现场的监测、检查采样,审查验收项目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审查验收方案和验收技术文件资料并提出审查意见,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验收组织部门或单位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采购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学院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追究相关的责任:
(一)私下接触利害关系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叁)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行为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的。
第十四条 学院采购评审专家库的专家抽取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单个项目抽取人数一般为2-5人。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采购评审专家的具体评审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