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对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高等职业院校评估制度,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于2016年3月14日发布,共五章十七条,分别对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的目的、原则、评估范围、内容和工具、实施方式和结果运用等作了具体规定。《暂行办法》规定,按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均须参加评估。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高等职业院校办学情况,引导高等职业院校充分发挥办学主体作用,加强内涵建设,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提高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能力,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适应行业发展需要。
按照“结果导向和可操作性”要求,《暂行办法》中明确了涉及高等职业院校办学基础能力、“双师”队伍建设、专业人才培养、学生发展和社会服务能力等五个方面的评估内容,共20项指标。评估工具主要由数据表、调查问卷和数据信息管理分析平台构成。数据表包括《高等职业院校基本情况表》、《高等职业院校师生情况表》、《高等职业院校专业情况表》,由学校填写;调查问卷包括《校长问卷》、《教师问卷》和《学生问卷》,分别由学校校长和一定比例的师生填写;数据信息管理分析平台将以在线方式进行数据信息收集、校验、汇总和分析。在专业与当地产业匹配度这一项指标上,《暂行办法》规定,在评价专业与当地产业匹配度上,重点考察学校学生数最多的几个专业与区域产业的对接程度,并对“当地”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公办学校及由省级财政投入经费的院校要以省域为“当地”,由地级财政投入经费的院校要以地级市域为“当地”,民办学校以学校所在地级市(或直辖市等)为“当地”,并特别指出如有异地校区,则分别统计。
此次评估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采取“学校填报数据、省级实施、国家总体评估”的方式进行。与上两轮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评估不同的是,此次评估在评估主体、评估方式以及结果运用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在评估主体方面,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评估指标和标准,按照统一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引入第叁方机构开展评估;在评估方式中,注重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在评估结果运用上,不再简单地把评估结果作为甄别学校优劣的手段,而是要充分发挥出评估应有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激励作用。
我校将严格按照要求,周密部署,认真开展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自查准备工作。一是做好《暂行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对《暂行办法》进行解读和分解,明确每项指标的责任部门,确保各项指标责任到人,并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同时将评估内容和指标中“‘双师’队伍建设”“专业人才培养”“学生发展”“社会服务能力”四个方面的15项指标逐步纳入二级学院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今年,则将“公司订单学生所占比例”“公司提供的校内实践教学设备值”“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直接就业率”“毕业生就业去向”“政府购买服务到款额”“技术服务到款额”等7项指标纳入二级学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二是认真做好自查准备工作,对照5个方面20项指标,逐一进行自查,将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以查促改,立查立改,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叁是在国家组织的评估中将认真组织好数据的填报和调查问卷的填写工作,确保准确地填报相关数据表格及各类信息,保质保量地组织完成调查问卷的填写,撰写好自评报告,详细分析学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水平,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教育厅。(科研与规划发展处/高教研究中心)